××××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判决:一、宣告×××失踪;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写明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原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的关系、原代管情况、拟代管人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 (写明裁定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写明:)
一、撤销×××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身份;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