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用。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3.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民事裁定书(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不予受理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特……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XXXX年XXXX日,本院收到XXXXXX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申请人XXXXXX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对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XX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裁定如下:

XXXXXX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XXX

XXXX年XXXX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