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年××月××日前向本院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拒不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