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制定,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事裁定书(驳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特……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X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纠纷,于XXXXXXXX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XXXXXXXX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X项、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第X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XX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

议。

审判员XXX

XXXX年XXXX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