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特……号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与X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X项、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第X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与XXX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
议。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