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特……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称,…… (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称,…… (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XXX的…… (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XXX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