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 (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