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监护权特程序案件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后,判决变更监护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确定案由,适用本样式。

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 (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 (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