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 (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 (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