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民事诉讼业务文书/非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

申请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申请人×××以……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