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监护权特程序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被指定的监护人异议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裁定书(申请确定监护人驳回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事实)。

本院认为,…… (写明指定监护并无不当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不服指定监护的异议。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