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制定。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 (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 (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 (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