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非讼程序/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用。
2.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民事裁定书(中止撤销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