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 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