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管辖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后,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意见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辖”。 3.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事实和理由)。

(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不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不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联  系 人:……  (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