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回避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书(申请回避用)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 ……(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