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之后给报案人(单位)、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开具的凭证,用于告知接受案件的情况,属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通用文书,与受案登记表配套使用设置本文书的目的在于确保报案人(单位)、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自首的,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三)适用条件
受案回执适用于有报案人(单位)、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后,应当及时开具受案回执送达上述人员或者单位。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受案回执由公安机关受案单位填写制作,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报案人(单位)、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主要填写内容为:
1.首部。首部由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受送达人姓名(报案单位名称)两部分组成。受送达人姓名(报案单位名称)栏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姓名或者报案单位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报案日期、案件名称、受案登记表文号、査询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栏目。查询方式常见的有来电查询、来信来函查询、电子政务平台査询等。联系人通常为接报民警,也可以由受案单位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有关工作。
3.尾部。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五)使用要求
1.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文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在场的,应当让受送达人当面签收;不在场的,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
2.多名报案人就同一事项报案的,可以开具多份受案回执,也可以让他们在同一份回执的附卷联上签名,另一份复印分别送达众报案人;如就同一事项的报案人数太多,也可以让报案人推举代表签收回执。总之,既要保障报案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要提高办案效率。
受案回执
受 案 回 执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称的 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X公( )受案字〔 〕 号)。
你(单位)可通过 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
受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扭送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