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 (××××)……民×……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于该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本院于××××年××月××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于××××年××月××日前向本院登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进行登记,但于××××年××月××日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依法应当适用该判决/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本院 (××××)……民×……号民事判决/裁定。
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