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提交…… (写明证据名称),以证明……
(写明证明对象)。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或者驳回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的,写明:)
×××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