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审判监督程序/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用。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院认为部分应写明再审申请人是否系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未参加诉讼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间是否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以及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等应予驳回的理由。

民事裁定书(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驳回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 (写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