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案外人):×××,……。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 (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 (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本案裁定再审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