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监视居住决定书I执行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和向执行机关通知时使用的决定类文书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正确使用监视居住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第7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速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白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肖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72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第69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第89条第3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监视居住第73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三)适用条件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第3款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第4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本文书由监视居住决定书正本、副本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以及存根四部分组成。 1.监视居住决定书正本。本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的依据,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组成。 (2)正文正文是决定的内容,包括决定事项、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决定事项依次填写案件名称、监视居住的原因、法律依据、监视居住的地点、监视居住的类型、执行机关、监视居住期限起算时间。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也已经印制在文书上。填写时应当注意: ①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69条第3款、第89条第3款等规定,区分情形填写:若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同时引用第73条的规定。 ②监视居住的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监视居住的类型。文书正文有“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监视居住类型供选择,若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则填写时将“监视居住”划掉即可。 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因此,执行机关应填写实际执行的派出所或办案部门名称。 ④监视居住期限起算时间。应当填写监视居住决定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3)尾部。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 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本联作为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凭证,用于附卷,其内容及制作要求与正本相同。 3.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本联是有关执行机关(有关派出所或办案部门)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中的抬头为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办案部门。正文包括监视居住的原因、监视居住场所、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类型、监视居住起算日期、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内容填写要求与监视居住决定书正本相同。本联中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栏目,由侦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若属于,就将“否”用删除线划掉;若不属于,就将“是”用删除线划掉。《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第37条第5款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上述内容,可以让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了解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三类特殊案件,从而掌握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之前是否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 4.存根。本联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五)使用要求 1.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处所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在副本的签收栏签名、捺指印,并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执行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证件后,应开具保存证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件持有人,-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2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6)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140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5.侦查终结时,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应当存人诉讼卷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执行通知

(存根)

X公()监居[]

案件名称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

被监视居住人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监视居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未住原因______

监视居住地点:_____

指定居所:__________

起算时间_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

()



 

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副本)

X公()监居[]

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住址_____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_________案,因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之规定,决定在_______________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_______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局印)

年月日

 

决定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XXX(捺指印)

年月日















×

()



 

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X公()监居[]

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住址_____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_________案,因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之规定,决定在_______________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_______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局印)

年月日

 

×

()



 

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X公()监居[]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所

因______________,我局决定在___________________对涉嫌_______________罪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住址_________)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交由你单位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是/否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监视居住人此联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