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时使用的凭证式文书。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国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约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因此,拘留证既是侦查人员执行拘留的凭证,也是对被拘留人执行羁押的依据,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正确使用拘留证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防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情况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69条第4款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第75条第2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符合本规定第1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三)适用条件 使用拘留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拘留的对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施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0条列举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是否属于这七种情形,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明确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采取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逮捕。 (3)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 2.案件已经立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因此,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必须是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进行。对紧急情况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立即审查,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3.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作此规定,目的是严格程序,防止错误拘留。对符合拘留条件,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应当注意的是,拘留与抓获不同,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拘留措施。在抓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拘留条件,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拘留手续并羁押;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拘留证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本文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部分组成。 1.正本,木联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和凭证,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书字号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2)正文。正文包括拘留的法律依据、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和拟送羁押的看守所名称。法律依据一栏留空,根据不同的情形填写《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69条、第75条;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填写;看守所的名称填写拟送羁押的看守所名称。 (3)尾部。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 2.副本。本联是看守所收押被拘留人的凭证,其正文内容及制作要求与正本基本一样。执行拘留时间应与正本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的时间保持一致。 3.存根。本联作为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存根内按照顺序填写好所列内容。其中,“拘留原因”填写“涉嫌xx罪”。 (五)使用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拘留犯罪嫌疑人,应与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正本签收栏的“本证已于_年_月_日__时向我宣布”后签名、捺指印,并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其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D 2.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接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并请看守所的接收民警在拘留证正本签收栏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的时间,并精确到小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避免违反时限规定,看守所收押时,应当签注办案部门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的时间,而不是签注实际收押人所的时间。因为看守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甚至可能要求办案部门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这段时间可能耗时较长,导致收押时间超过24小时, 3. 副本中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若属于,就将“否”用删除线划掉;若不属于,就将“是”用删除线划掉。《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査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4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因此,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上述内容,可以让看守所了解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三类特殊案件,从而掌提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之前是否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 4.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5.注意拘留的法定时限,不要超期羁押^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査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4)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5)符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7.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在依法执行拘留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留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8.侦査终结时,拘留证正本应当存人诉讼卷。

拘留证

_____公安局

拘留证

(存根)

X公()[]

 

案件名称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拘留原因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

×

()



 

_____公安局

拘留证

X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执行拘留,送_____________看守所羁押。

 

(公安局印)

年月日

证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XXX(捺指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_________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送至我所。

接收民警:XXX看守所(印)

×

()



_____公安局

拘留证

(副本)

X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执行拘留,送_____________看守所羁押。

执行拘留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涉嫌罪名________

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__________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附卷                                            此卷交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