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依职权裁定再审用。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 “二审上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等。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因为原裁判 “确有错误”,所以,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应当十分慎重。 4.如果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对本院案件裁定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监……号

二审上诉人 (一审原告)/原审原告:×××,……。

……

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原审被告:×××,……。

……

原审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