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监……号
二审上诉人 (一审原告)/原审原告:×××,……。
……
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原审被告:×××,……。
……
原审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 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应予再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