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是办案机关未改变,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发生依法延长、重新计算、不计算、开始汁算等变化时用以通知看守所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规定了本文书的格式,目的是严格执行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防止超期羁押.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I日至4H,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i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汁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W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中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计算/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通知书等三种文书废止,不再使用,由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替换. (三)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1.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3.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4.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人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由第一联(办案机关附卷)、第二联(看守所附卷)、第三联(在押人员留存)以及存根联四部分组成。 1.第一联。本联由办案机关填写并附卷,作为变更羁押期限的凭证。本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填写的主要内容是: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和抬头。文书字号由办案机关确定并填写,()内填写办案机关简称,〔〕内填写当年纪元,最后填文书顺序号;抬头填写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名称。 (2)正文。第一段,如果办案部门是公安机关,应将“(被告人)”用删除线删去,然后依次填写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期限的理由、法律依据、批准或者决定机关,变更期限的种类。其中变更期限的种类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分别填写“延长”“重新计算”“不计算”“停止计算”“恢复计算”或者“开始计算”。其中批准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书的签发机关填写,并选择用删除线删去“批准”或者“决定”,如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则应当填写“经xx公安局批准”, 164如果是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其延长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则应当填写“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延长羁押期限是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则应当填写“经XX人民检察院决定”。 正文第二段,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不计算侦査羁押期限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的,以及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不填写羁押期限起止时间,查清身份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后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恢复计算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须再次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开始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填写起止日期。其他变更羁押期限的情形均要填写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 (3)尾部。尾部由办案机关填写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 2.第二联、第三联的填写方法与第一联相同。 3.存根。存根由办案机关按照文书下附的“填写说明”填写并留存备查。 (五)使用要求 1.办案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联交看守所附卷,第三联由办案机关填写后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交在押人员留存,第一联交看守所民警签收后由办案机关附卷。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R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2.侦查终结时,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一联应当存入诉讼文书卷。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_____(院)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存根)

(X)变[]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XXXX年XX月XX日出生,涉嫌_________(同案人______)被采取__________强制措施。

原羁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羁押期限变更原因_____________

现羁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送达单位____________看守所

办案人___________办案单位_________

填发人____填发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批准人____批准时间XXXX年XX月XX日

 

(×

)



 

_____(院)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一联办案机关附卷

(X)变[]

XX看守所:

我局/院正在办理的______________案件,涉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性别_______,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批准(决定),延长_________其羁押期限。

现羁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办案机关印)

年月日

接收民警:XXX

(看守所印)

年月日

                                                        填写说明:“批准(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延长、重新计算、不计算、停止计算、恢复计算或者开始计算

(×

)



 

_____(院)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二联看守所附卷

(X)变[]

XX看守所:

我局/院正在办理的______________案件,涉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性别_______,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批准(决定),延长_________其羁押期限。

现羁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办案机关印)

年月日

 

(×

)



 

_____(院)

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三联在押人员留存

(X)变[]

XX看守所:

我局/院正在办理的______________案件,涉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性别_______,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批准(决定),延长_________其羁押期限。

现羁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办案机关印)

年月日

 

填写说明:此联由办案机关填写后送达看守所                 填写说明:此联由办案机关填写后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交在押人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