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时使用的凭证式文书。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证既是侦查人员执行逮捕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对被逮捕人执行羁押的依据。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有利干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案情,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认真制作、使用逮捕证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9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三)适用条件 使用逮捕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逮捕的对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为对被告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作出逮捕决定。 3.由公安机关出具逮捕证并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制作逮捕证和执行逮捕。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逮捕证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本文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组成。 1.正本。本联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和凭证,在向被逮捕人宣布后附卷,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书字号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2)正文。正文包括逮捕批准或者决定机关名称、涉嫌罪名、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和拟送羁押的看守所名称。被逮捕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填写. (3)尾部。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签注栏一部分由被逮捕人自行填写被逮捕的时间,时间精确到小时;另一部分由看守所填写接收犯罪嫌疑人时间,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在看守所拘留的,填写执行拘留的时间。 2.副本。本联是公安机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以及看守所羁押被逮捕人的凭证,其内容及制作要求与正本一样 3.存根3本联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存根内应当按照顺序填写所列内容。逮捕原因填写“涉嫌xx罪”,要写明具体涉嫌的罪名。 (五)使用要求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的规定,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2.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在核实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派员执行;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3.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执行逮捕吋,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正本签收栏的“本证已于__年_月__日_时向我宣布”后签名、捺指印,并填写向其宣布逮捕的时间,其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査人员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5.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并请看守所的接收民警在逮捕证正本签收栏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逮捕收押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在看守所拘留的,填写执行拘留的时间。 6.副本中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若属于,就将“否”用删除线划掉;若不属于,就将“是”用删除线划掉。《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因此,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上述内容,可以让看守所了解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三类特殊案件,从而掌握辩护律师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之前是否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 7.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并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8.严格遵守逮捕后的法定羁押期限,严禁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157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9.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10).侦查终结时,逮捕证正本应当存入诉讼卷。

逮捕证

_____公安局

逮捕证

(存根)

X公()[]

 

案件名称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逮捕原因____________

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间_________

批准或决定机关人: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

×

()



 

_____公安局

逮捕证

 

X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_,兹由我局对涉嫌___________罪的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执行逮捕,送___________看守所羁押。

(公安局印)

年月日

证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向我宣布

被逮捕人:XXX(捺指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_________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送至我所(如先行拘留的,填写拘留后羁押时间)。

接收民警:XXX看守所(印)

年月日

×

()



 

_____公安局

逮捕证

副本

X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____,兹由我局对涉嫌___________罪的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执行逮捕,送___________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是/否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注:看守所地址_____________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