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释放通知书是公安机关通知看守所释放被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通知类文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制作释放通知书,坚决防止超期羁押和错误羁押。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査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10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逑捕后的24小吋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L: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适用条件 使用释放通知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作出立即释放决定。这一般是指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等情况。 2.逮捕后发现不宜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有继续侦查需要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应先释放被羁押人。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释放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本文书由交看守所联、交检察院联、附卷联和存根四部分组成。交看守所联是看守所释放被羁押人的法律依据;交检察院联是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备案用的,如果释放的是被拘留人,则无须填写此联。释放通知书前三联均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交看守所联。 (1)首部。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字号和抬头组成。抬头填写看守所名称。 (2)正文。正文是通知的内容,包括被羁押人的姓名、基本情况、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执行拘留或者逮捕的时间、释放的原因、法律依据。释放的原因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一般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二是羁押期限届满;三是有不宜羁押的情况已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法律依据要根据释放的原因填写对应的《刑事诉讼法》条文。 (3)尾部。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 2.附卷联。附卷联的正文和尾部与交看守所联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一致,只是首部的抬头部分按要求填写即可。 3.交检察院联。抬头填写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正文包括批准逮捕的时间、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字号、被逮捕人的姓名、基本情况、执行逮捕的时间、释放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4.存根。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逮捕/拘留原因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五)使用要求 1.对于应当释放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 2.将释放通知书交看守所联和交检察院联分别送交看守所和检察院,并请收件人在附卷联的签收栏签字。

释放通知书

_____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存根)

X()[XXXX]XX 

案件名称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

被释放人    /

出生日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逮捕/拘留时间____

逮捕/拘留原因____

释放原因: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







X

()

[X

X

X

X]

X

X

_____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X()[XXXX]XX  

XX县看守所、XX县人民检察院: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因_________,于XXXXXXXX日被执行拘留/逮捕,现因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予以释放。

 

 

(公安局印)

XXXXXXXX

通知书已收到。  通知书已收到。

接收民警:XXX  检察院收件人:XX

(看守所)

XXXXXXXX

XXXXXXXX

 







X

()

[X

X

X

X]

X

X

_____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X()释字[XXXX]XX

 XX县看守所、XX县人民检察院:

    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于XXXXXXXX日被执行拘留/逮捕,现因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予以释放。

 

(公安局印)

XXXXXXXX

 

X

()

字[X

X

X

X]

X

X

_____公安局

释放通知书

 

X()[XXXX]XX

XX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XXXXXXXX日以______[] 决定书批准逮捕的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已于XXXXXXXX日被执行逮捕,现因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予以释放。

 

 

 

(公安局印)

XXXXXXXX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                      此联交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