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释放证明书是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时开具的凭证式文书《刑事诉讼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放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看守所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认真制作释放证明书,依法予以释放。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査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216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1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第13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适用条件 使用释放证明书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11]家安全机关签发了释放通知书。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52条规定,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2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使用刑满释放证明书)。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释放证明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组成。 1.正本。本联是释放被拘留、逮捕人的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组成。 (2)正文。正文包括被释放人的姓名、基本情况、拘留或者逮捕的原_、执行拘留或者逮捕的时间、释放的原因、法律依据、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释放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要根据释放通知书填写。 (3)尾部。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看守所印章。 (4)副本。本联是公安机关为被释放人开具了释放证明的凭证,用干附卷,其内容及制作要求与正本一致。 3.存根。本联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拘留/逮捕原因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决定单位填写作出释放决定的单位名称,决定时间填写释放通知书制发的时间,释放时间填写释放证明书的成文日期(即文书尾部填写的时间)。 (五)使用要求 1.对于应当释放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本证明书。 2.释放证明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向被释放人宣读,并让其在副本的签收栏签名,填写收到的日期。

释放证明书

_____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存根)

X看释字[XXXX]XX

案件名称:___________

被释放人__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拘留/逮捕原因____________

释放原因_________

释放时间:_________

决定单位:____________

决定时间: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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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副本

X看释字[XXXX]XX 

 

XXX,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于XXXX年XX月XX日被拘留/逮捕,现因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决定,予以释放。

 

看守所印)

XXXXXXXX

 

证明书已收到

被释放人:XXX

XXXXX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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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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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X看释字[XXXX]XX

 

XXX,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于XXXX年XX月XX日被拘留/逮捕,现因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经_______决定,予以释放。

 

看守所印)

XXXXXXXX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