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R或者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文书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对己在侦查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了解,因此,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以贯彻实施,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制定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在押,均应当将有关权利义务予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无须附卷。 2.应当在第一次汛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送达文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但多数没有规定具体的告知时间。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因此,应当尽早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了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准确、及时办理,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时间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后将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三)内容及制作要求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列举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已印制好k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M条);(3)对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4)聘请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3、34条);(5)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7条);(6)接受讯问时为自己辩解,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8条);(7)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0条);(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0条);(9)聋、哑犯罪嫌疑人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9条);(10)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2)依法接受各种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二编第二章的有关规定);(3)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246“侦查”的有关规定);(4)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四)使用要求 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汛问时或苒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在使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当注意,对于某个具体案件,侦查人员究竟是在对犯罪嗛疑人第一次讯问时还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履行告知程序,应当根据两者的先后顺序决定,一般情况下,哪种情形在前,就在出现该情形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2.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进行讯问时,侦査人员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听清其内容后,应当在讯问笔录上记明 3.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侦查人员在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让其在有关强制措施文书的附卷联签注部分签收.对于拒绝签收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说明。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处签名,并复印一份附卷,表明已告知其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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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