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被害人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确保相关规定得以贯彻实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被害人诉^>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被害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直接交给被害人,无须附卷。 2.应当在第一次询问时送达文书。为尽早让被害人了解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准确、及时办理,要求侦查人员在对被害人第一次询问时就送达此文书。 (三)内容及制作要求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列举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印制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9条);(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第14条);(3)对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第62条);(4)对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第28、31条);(5)250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第120、125条);(6)未成年人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第270条);(7)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第99条);(8)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110、111条);(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46条)。被害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0)作证的义务(第60条);(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第123条)。 (四)使用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在对被害人第一次询问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被害人,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同时由被害人在告知书上空白处签名,并复印一份附卷。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被害人本人书写)

被害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被 害 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害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 况,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