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
XXX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XXXX)……刑X……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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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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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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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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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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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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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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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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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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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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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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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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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视
居
住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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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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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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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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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存卷
第二联
XXX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XXXX)……刑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被告人XXX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X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案;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决定由XXX公安局执行。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被告人签名: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