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用。 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 “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 “被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 3.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在提起再审的裁定书中,简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事由即可,不应对该抗诉事由成立与否等问题作出评判。 4.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裁定再审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抗……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 (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