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证人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确保相关规定得以贯彻实施,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证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直接交给证人,无须附卷。 2.应当在第一次询问时送达文书。为尽早让证人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切实有效地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准确、及时办理,要求侦查人员在对证人第一次询问时就送达文书。 (三)内容及制作要求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列举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印制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泽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9条);(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第14条);(3)对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第62条);(4)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第120、124条);(5)未成年人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第270条)。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作证的义务(第60条);(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第123条)。 (四)使用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在对证人第一次询问时,将证人诉i公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证人,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同时由证人在告知书上空白处签名,并复印一份附卷。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 18 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证人本人书写)

证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 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