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抗……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 (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
(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阐明抗诉不应受理的法定理由)。
鉴于检察机关未撤回抗诉 (或未对抗诉予以补正),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提出的抗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