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笔录是一份通用型文书,在空白处填写措施名称后, 实际可拆分为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提取共八份笔录。 1.检查笔录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活动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依法制作的文字丨己录 2.复验复查笔录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勘验、检査的情况进行复验、复查时,对复验、复查情况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3.侦査实验笔录是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时,对有关侦查实验情况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4.搜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对搜查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_ 5.查封笔录、扣押笔录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执行查封、扣押时记录执行经过和结果的文书 6.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为了査明案情,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制作的记载辨认活动经过和结果的文书。辨认活动对于准确认定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及时侦破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7.提取笔录是在侦查活动中,对非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电子数据等证及时进行提取而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二)法律依据 1.检査。《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 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282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査。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规定,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第221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1.查封、扣押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第2款规定,査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3.提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第2款第7项规定,证据包括勘验、检查、侦査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三)适用条件 1.制作检查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检査的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2) 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2.制作复验复查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对勘验、检查的情况进行复验、复查,如对其他取证活动有疑义需要重新进行的,不使用此文书;如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是复验、复査。 (2)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査。 3.制作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进行侦査实验,只有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才进行侦查实验。至于什么情况下有必要,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2)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实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 行为。 4.制作搜查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 (2)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5.制作查封、扣押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经过审批。 (2)查封、扣押的对象是涉案财物。 6.制作辨认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人或物,包括有关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2)辨认人员包括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7.制作提取笔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于单独提取某个证据,需要采取提取措施,说明证据来源,固定证据3如果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检查笔录,不应制作提取笔录。 (2)提取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证据。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起止时间、侦查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当事人、对象、见证人、其他在场人员的情况、事由和目的、地点 (1)时间要精确到分。 (2)当事人。可适用于不同的对象,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可填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信息,搜查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信息,查封笔录、扣押笔录填写“涉案财物持有人”信息,辨认笔录填写“辨认人”信息,后面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无此项内容,可直接将此栏留空或将此项用删除线划除。 (3)对象。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可填写人或场所的名称,如提取笔录可填写“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藏匿的赃物”等,检查笔录可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体”“被害人身体”等,查封笔录、扣押笔录可填写涉案财物名称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无此项目,可直接将此栏留空或将此项用删除线划除 (4)见证人(,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提取笔录需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不强制要求见证人在场,如果没有见证人,可直接在见证人后注明“无”或将此项用删除线划除;如果有见证人在场,须按要求填写其个人情况。 (5)其他在场人员。填写其他在场人员的诉讼身份、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例如,复验复查笔录中需要填写检察人员情况,检查笔录中可能需要填写检查人员(医师)的身份情况,搜查笔录中可能需要填写犯罪嫌疑人家属情况,.如果没有其他在场参与人员,可直接填写“无”或将此项用删除线划除。 (6)事由和目的。填写简要案情和开展侦查措施的对象、目的,如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搜查目的是为了查找赃物等。辨认笔录中的辨认对象可填写在此栏。 (7)地点。填写侦查措施实施的地点。 2.正文,过程和结果是笔录的主体部分,各种笔录制作要求如下: (1)检查笔录。主要记载检查采用的方法及仪器等,然后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包括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生理状态等。最后,写明检查结果。检查过程中进行拍照或录像的,要予以说明。 (2)复验复查笔录。重点记载复验、复查的过程及结果。根据复验、复查的情况,应当记录清楚进行复验、复查的具体地点,使用的方法和仪器情况,现场有关物品的方位及其他有关情况,被复验、复查对象的位置、形态和突出特征,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及其特征,复验、复查对象的处置情况等。最后,写明复验、复查的结果。 (3)侦查实验笔录。首先,要记录已经掌握的进行侦查实验的事实依据情况、侦查实验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侦查实验的环境件(如现场的天气、气温、光线、湿度、声音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其次,要分层次写清楚侦査实验的具体活动。最后,写明侦查实验得到的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对现场拍照或者录像的,应当予以说明。 (4)搜查笔录,主要记载搜查的简要情况,制作时应当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或提取的证据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如果在搜查中对査获的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查封笔录、扣押笔录。主要包括执行查封、扣押的情况,写明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的地点、规格、名称等,执行过程中财物有无变动、损坏等情况。 (6)辨认笔录。主要包括:已掌握的与辨认有关的案件情况;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辨认对象的情况;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见证人的情况;辨认过程;辨认结果,包括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确认、不能确认以及理由,有的还应包括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的疑义和要求等内容 (7)提取笔录。重点记载提取证据的过程及结果,包括证据所处现场的位置及建筑布局,提取对象所处的具体位置、分布情况,种类、大小、特征、数量,提取的方法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情况,提取时有无变动、损坏,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 3.尾部。尾部由侦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分别签名。如果特定的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五)使用要求 1.上述笔录经查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侦查终结后,应当存入诉讼卷。 2.如果在采取上述侦査措施过程中拍摄有照片,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并作为笔录附件一并归卷, 3.搜查笔录应当在搜查时当场制作,并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时对需要扣押的物品也应当当场制作扣押清单。 4.在检查、提取、复验复查、搜査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的,可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的附件使用 5.査封笔录、扣押笔录应当在查封、扣押时当场制作.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应当当场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6.辨认需要遵循的规则: (1)主持辨认的侦査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组织辨认前,应肖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以便有针对性地组织辨认。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5)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6)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7)对场所、尸体等特定的对象进行辨认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8)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辨认照片的说明,应当与辨认的照片一一对应。 (10)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泌像的,应当在辨认笔录中注明。

XX笔录

XX笔录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记录人姓名、单位……

当事人:XXX,性别:X,XX岁,住XX省XX市xX县XXXX号

对象:……

见证人:……

其他在场人员:……

事由和目的:……

地点:……

过程和结果:……

侦查人员:XXX、XXX

记录人:XXX、XXX

当事人:XXX

见证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