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扣押清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进行扣押时制作的文书扣押清单客观地记载了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文件情况,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要证明,制作好该文书.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扣押活动,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川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第1,2款规定,对査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査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叫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三)适用条件 使用扣押清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侦查活动中进行的扣押活动,如需调取证据,不必制作本文书。 2. 扣押的对象是便于提取、运输、保管的财物或者文件 3. 扣押的财物或者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 327罪;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但违禁品除外。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1. 扣押清单属于填表型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扣押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及备注(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二、调取证据清单”)。 2. 填写完扣押的有关财物、文件后,应当分别由财物、文件持有人、见证人、保管人和办案人签字并注明扣押时间^ (五)使用要求 扣押清单应当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办案部门留存归人诉讼卷,一份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的证据保管人员。

扣押清单

扣押清单

             法律文书号: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XXX

XX

XXXX

XXXX

2.

XXX

XX

XXXX

XXXX

3.

XXX

XX

XXXX

XXXX

 

 

 

 

 

 

 

 

 

 

持有      见证人:     保管人      办案单位(盖章)

XXX           XXX        XXX       办案人: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