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登记保存清单是用于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6条规定,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三)适用条件 使用登i己保存清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作为证据使用 2.不便提取或者不需要查封、扣押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登记保存清单属于填表型义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墙写登记保存的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保存地点、数量、持征及备注(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二、调取证据清单”)填写登记保存的有关财物、文件后,应当分别由财物、文件持有人、见证人和办案人签字并注明登记保存时间 (五)使用要求 1.对有关财物、文件需要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以固定证据。 2.将有关财物、文件交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这是为了不影响持有人对财物、文件的支配和使用,但冋时为了保持原始证据诉讼价值,又必须要求持有人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3.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部门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归人诉讼卷,一份交财物、文件持有人。

登记保存清单

XXX公安局

登记保存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案由

XXXX

办案单位

XXXXXXXX

持有人

XXX

性别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现住址

XXXX市XX区XX路XX号XX座XX室

工作单位

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裎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财物、文件进行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编号

名称

保存地点

数量

特征

备注

1.

XXX

XXXXX

XX

XXXX

XXXX

2.

XXX

XXXXX

XX

XXXX

XXXX

3.

XXX

XXXXX

XX

XXXX

XXXX

 

 

 

 

 

 

 

 

 

 

 

 

证据持有             见证人:             办案

XXX                    XXX               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