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进行查封,以及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查封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时制作的文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客观地i己载了公安机关查封/解除查封的财物、文件情况,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重要证明,制作好该文书,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查封活动,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第1、2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査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査。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第228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三)适用条件 使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开展侦查活动中进行的查封或解除查封活动。 2.查封的对象一般是价值较高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或者大宗、不便搬运的财物,有些还需要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实施查封。 3.查封的财物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但违禁品除外。 4.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查封的财物,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属于填表型、凭证式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查封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及备注(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二、调取证据清单”)。登记机关的填写一般以产权证明为准。 填写完查封或解除查封的有关财物、文件后,应当分别由财物、文件持有人、见证人和办案人签字并注明查封或解除查封的时间。 (五)使用要求 查封或解除查封的财物应当开具查封/解除查封清单,由持有人、见证人和办案人签名。开具的清单应当一式三份,一份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一份连同照片或录像载体附卷,一份交给公安机关的证据保管人员。在查封财物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或者录像。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法律文书号: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财产所在地

登记机关

备注

1.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2.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3.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持有       见证人:       保管人       办案单位(盖章)

XXX          XXX             XXX         办案人: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