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发还清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记载依法退还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文件情况的文书。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查获的有关财物、文件,原则上都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但对于办案中查获的赃款赃物,已经查到被害人,不及时退还会影响被害人生产生活的,在不影响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发还被害人,或者对于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退还原主。发还财物、文件时,应当制作发还清单。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丨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143条规定,对査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规定,对査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第229条规定,对被害人340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3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三)适用条件 使用发还清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办案中查获的赃款赃物已经查到被害人,不及时退还会影响被害人生产生活,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在不影响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发还被害人。 2.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财物,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发还原主。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1.发还清单属于填表型文书,要根据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 二、调取证据清单”)。 2.应当对发还的财物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 3.应当由领取人在“以上财物、文件、证件如数收到”后签字,注明领取日期;由办案人注明“办案单位”,并签字,写明文书制作日期。 4.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五)使用要求 发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由办案部门留存,存人诉讼卷。

发还清单

发还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XXX

XX

XXXX

XXXX

2.

XXX

XX

XXXX

XXXX

3.

XXX

XX

XXXX

XXXX

 

 

 

 

 

 

 

 

 

 

以上财物、文件、证件如数收到。            办案单位(盖章)

领取人:XXX                         办案人XXX、XXX

XXXXXXXX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