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六十二、随案移送清单
(一)概念
随案移送清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制作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第278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依法予以返还,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三)适用条件
随案移送清单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时,清单记载的物品是向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用作证据的实物。对不宜移送的物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全,如拍成照片、绘图、录像、制作笔录、制作模型等,案件移交时,应当将上述有关物证的照片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记载清楚。
2.案件变更管辖时,记载随案移交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随案移送清单属于填表型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清楚移送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侦查措施、处理建议及备注(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
二、调取证据清单”),侦查措施填写“扣押”“查封”等措施,处理建议填写“发还”“没收”“拍卖”等建议,供人民法院判决参考。随案移送清单最后应当由接收单位的接收人员及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分别填写各自单位名称并签名,注明时间。
(五)使用要求
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案件的公安机关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