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销毁清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销毁财物、文件时制作的记载所销毁财物、文件情况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嗛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三)适用条件 1.销毁清单适用于需要对案件有关财物、文件进行销毁的情况。应当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淫秽物品、毒品及其原料等违禁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 2.已对有关财物、文件采取鉴定、估价、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销毁清单属于填表塑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清楚销毁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来源、销毁理由及备注等(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二、调取证据清单”)。销毁清单最后由批准人、办案人和监销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使用要求 侦查终结时,销毁清单应当存入诉讼卷。

销毁清单

销毁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来源

销毁理由

备注

1.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2.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3.

XXX

XX

XXXX

XXXX

XXXX

XXXX

 

 

 

 

 

 

 

 

 

 

 

 

 

 

批准人:XXXX        办案人XXX、XXX         监销人: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