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销毁清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销毁财物、文件时制作的记载所销毁财物、文件情况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嗛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三)适用条件
1.销毁清单适用于需要对案件有关财物、文件进行销毁的情况。应当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淫秽物品、毒品及其原料等违禁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
2.已对有关财物、文件采取鉴定、估价、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销毁清单属于填表塑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清楚销毁财物、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来源、销毁理由及备注等(有关填写要求可参见“五十二、调取证据清单”)。销毁清单最后由批准人、办案人和监销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使用要求
侦查终结时,销毁清单应当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