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复议复核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中,对于出现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复议、复核时,用以通知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刑事复议机关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2)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3)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4)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适用条件
刑事复议、复核期间,遇到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中止刑事复议、复核。中止期间,相关刑事复议、复核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属于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和抬头。抬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
2.正文。正文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复议决定的时间、文号、类别;(2)受理刑事复议、复核时间;(3)中止刑事复议、复核的理由,主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填写。
3.尾部。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不必填写公安机关名称。成文时间是批准人批准中止刑事复议、复核的时间。
(五)使用要求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在刑事复议、复核期间,发现需要中止的事由,应当及时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中止复议、复核,并出具这类文书。本文书应当制作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
________公安局
中止刑事复议通知书
×公刑复中字〔20××〕×号
________:
你对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刑事复议。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各一份,一份附卷。
________公安局
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
×公刑复核中字〔20××〕×号
:
你对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决定中止刑事复核。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 )
一式三份,申请人、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