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复议复核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时,根据出现终止复议、复核事由决定终止复议、复核程序后出具的用以通知申请人、办案部门、复议机关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第26条第1款规定,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1)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3)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
(三)适用条件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2.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撤回条件而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属于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和抬头。抬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
2.正文。正文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关复议决定的时间、文号、类别。(2)受理刑事复议、复核时间。(3)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理由。包括已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申请人撤回申请,相关内容已印制在文书上,根据实际情况删除不需要的选项。(4)法律依据。已印制在文书上,根据实际情况删除不需要的条文。
3.尾部。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不必填写公安机关名称。成文时间是批准人批准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时间。
(五)使用要求
公安机关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文书应当制作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安局
终止刑事复议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终字〔20××〕×号
:
你对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申请,本机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的规定,决定终止刑事复议程序。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各一份,一份附卷。
公安局
终止刑事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核终字〔20××〕×号
:
你对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_ _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__ 决定终止刑事复核程序。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