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复议复核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刑事复核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提请复核的事项作出复核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对控告人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公民、单位申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作复核决定书。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第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100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176条第2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第33条规定,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三)适用条件
1.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提出复议申请,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刑事复核决定书属于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
2.正文。正文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2)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3)刑事复议决定书文号。(4)审査认定的事实,主要填写刑事复核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刑事复核的有关事实审查认定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填写。(5)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所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决定的种类,选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或者第33条。(6)决定内容,主要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等内容。
3.尾部。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不必填写公安机关名称。成文时间是批准人批准作出刑事复核决定的时间。
(五)使用要求
本文书的作出意味着刑事复核程序的结束,刑事复核机构经审理拟作出刑事复核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刑事复核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刑事复核决定书
XX市公安局
刑事复核决定书
X公刑复核字〔XXXX〕XX号
申请人XXX,性别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省XX市XX县XX村XX号
XXX对XX县公安局X公刑复字〔XXXX〕XX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
……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XX条的规定,决定……
XXXX年XX月XX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