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刑事通用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提清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有错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2款规定,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丨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3条第2款规定,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9条第2款规定,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三)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决定书有误,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单联式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字号及抬头。抬头填写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复核事项。填写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的制作时间、字号、简要内容。 (2)提请复核的依据。写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复议决定书存在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进行简要分析。 (3)提请复核的法律依据。写明提请复核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如果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的,应当填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如果是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的,应当填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如果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的,应当填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3.尾部。尾部写明接受提请复核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填写成文时间,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还应当注明所附卷宗的卷数及页数。 (五)使用要求 提请复核意见书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

提请复核意见书

XXX公安局

提请复核意见书

X公(刑)请核字〔XXXX〕XX号

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我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求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复议的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院以XXXX〔XXXXX号文决定维持原_______________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误,理由是:……

……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