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规范性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刑事侦查卷宗(封面)是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使用的封面材料。刑事侦查卷宗(封面)不是法律文书,只是方便公安机关立卷、归档时使用的技术性书面材料,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7条第1款规定,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要求装订立卷。
(三)适用条件
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立卷时使用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刑事侦查卷宗(封面)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卷宗的种类。根据需要或要求填写诉讼卷或者侦查工作卷等。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将诉讼卷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
料卷。
2.案件名称填写确定的案件名称。
3.案件编号。填写立案时确定的案件编号,应当与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文书上的案件编号相同。
4.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5.立案时间。填写立案决定书上的立案时间。
6.结案时间。填写结案报告上领导批示同意的时间。
7.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的名称,一般应当填写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单位名称,可以精确到科所队一级。有多个部门参与的,可填写主管案件侦查的共同上级部门,如某市局、某分局、某支队等。
8.办案人。填写案件主办侦查员的姓名,明确案件主办责任。通常填写刑侦、经侦等办案部门民警姓名。
9.立卷人。填写整理、装订案卷人的姓名。通常填写法制、预审部门民警姓名。
10.审核人。填写对案件审核把关人的姓名,一般填办案单位负责人姓名。
(五)使用要求
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制作完毕,应当作为首页与案件其他有关材料一起装订。卷宗封面用牛皮纸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