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 (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