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督促程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督”。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 (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