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
XXX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XXXX)……刑X……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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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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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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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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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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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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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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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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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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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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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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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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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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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人
家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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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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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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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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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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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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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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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存卷
第二联
XXX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XXXX)……刑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的被告人XXX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X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XXX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被告人签名: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