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督促程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督监”。 3.落款中的审判组织由负责审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监……号

  原申请人:×××,……。

  ……
  原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 (××××)……民督……号立案,于××××年××月××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撤销支付令的理由)。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 (××××)……民督……号支付令; 

  二、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