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公示催告程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的,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用。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不使用本样式。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