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公示催告程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申报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申报的,写明:)申报人×××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写明:)申请人×××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写明:)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